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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徒代表大會

 

凡贊同本宮宗旨,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,願遵奉  玉皇四太子殿下及眾聖尊之宗教理念者,皆可為永久信徒。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,向執事鸞生會申請通過,經管理委員會造冊,並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及年費壹仟元後,提請信徒大會追認之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,得為本宮信徒。

本宮認可之信徒總人數以壹百人為上限,實缺得補之,由本宮填發信徒證書,於信徒大會由住持方丈統一頒發。 本宮信徒應遵守本章程及本宮各項會議議決之義務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由住持方丈提議,經執事鸞生會及管理委員會通過,並提報信徒大會追認之,註銷其信徒資格及其在本宮所擔任之一切職務。信徒經除名,其已經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 

一、  違背本章程,損害本宮利益及聲譽或違反本宮規律行為者。

二、  國內無中華民國國籍者、違反國憲有顯著之言行者、精神病患者、染有吸毒嗜好者、妨害善良風俗經取締有案者、受刑事處分執行未滿期或褫奪公權未復權者。

三、  連續無故未假缺席本宮各會議二次,或連續一年以上未來本宮參聖及活動,對本宮久無人力或財力之貢獻者。

四、  信徒之入會費及年費需於入會日起二個月內繳交完成,經本宮催繳後二個月內仍未繳交完成者。若申請恢復信徒資格者,須先補繳其積欠之會費。

五、  信徒之年費未按時繳交,經本宮催繳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交完成者。

六、  違背本宮教規規定情節重大之鸞生弟子。

七、  死亡或以書面表示放棄本宮信徒資格或行方不明,經公告無音訊者。

本宮信徒證書只作為本宮信徒身分證明用,不具其他有效之證明文件效用。本宮信徒經除名,其信徒證書經公告之,即自動無效。

 

本宮信徒應有下列各項權利:

一、    有參與信徒大會,與本宮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二、    在信徒大會一律平等有公開表達意見之權利,及於會議時有詢問、提議、附議、表決權。

三、    本宮信徒對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、監察委員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新加入信徒既經信徒大會通過認可為信徒,即取得信徒身份,自信徒身分生效日起一年以上且未違反本章程者,始得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四、    信徒均需加入本宮玉義堂,每年具求賜值年爐主、頭家資格。

 

本宮信徒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

一、    有遵守本宮組織章程、會議決議之義務。

二、    有傳揚聖道、維護本宮榮譽之義務。

三、    有繳納入會費及年費之義務。

四、    對本宮活動之配合需相互尊重、相互啟發,有接受指派工作之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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